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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
 
一、本局所有职工和各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审核、审批、许可、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时,必须严格按照纪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,不得失职和越权。

二、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向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开职责范围、标准、条件、程序、期限、收费等情况。本局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,应当及时办理,不得拒绝和拖延;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,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。

三、本局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,精通本职业务,并熟练掌握有关政策、法规和专业知识,挂牌服务,文明用语,秉公办事,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。

四、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
(一)徇私枉法;
(二)贪污受贿;
(三)隐瞒事实真相,仿造证据;
(四)滥用职权,侵犯和损害当事人利益;
(五)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;
(六)假公济私、打击报复;
(七)其他违法违纪行为。

五、对经过考评确认在行政责任制中执行不力,产生不良后果的单位及具体责任人,将视情节轻重,给予通报批评,责令改正以致追究过错责任。

六、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承担过错责任。
(一)符合条件应当给予审核、登记、发证而不予审核、登记、发证的;
(二)不符合条件而给予审核、登记、发证的;
(三)违反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、失业保险金的;
(四)对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、申诉、举报、控告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。

七、对以上所列行为,应追究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人过错责任,视情节轻重,给予如下处理:
(一)批评教育;
(二)通报批评,并责令改正;
(三)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;
(四)离职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;
(五)赔偿经济损失;
(六)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,触犯刑律的,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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