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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纪律
1、本局所有职工和各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审核、审批、许可、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时,必须严格按照纪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,不得失职和越权。
2、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向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开职责范围、标准、条件、程序、期限、收费等情况。本局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,应当及时办理,不得拒绝和拖延;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,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。
3、本局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,精通本职业务,并熟练掌握有关政策、法规和专业知识,挂牌服务,文明用语,秉公办事,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。
4、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
(1)徇私枉法;
(2)贪污受贿;
(3)隐瞒事实真相,仿造证据;
(4)滥用职权,侵犯和损害当事人利益;
(5)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;
(6)假公济私、打击报复;
(7)其他违法违纪行为。
5、对经过考评确认在行政责任制中执行不力,产生不良后果的单位及具体责任人,将视情节轻重,给予通报批评,责令改正以致追究过错责任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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